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18]75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6-28

【执行时间】:2018-06-28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税〔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432-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