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或者负面宣传报道的;
(三)承担交通运输部试点工作或者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
(五)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力,问题较为突出的。
第十四条抽评工作结束时,评价工作组应当向被评价单位当面反馈评价初步意见。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组应当对异议及时处理。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向被评价单位正式反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实施评价结果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主要成绩、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评价结果等。
第十六条 经评价成绩突出、进步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评价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督导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4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价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