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