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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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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