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