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网上窗口,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或者将其子网站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内容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特区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单位,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
第三十七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和数据容灾备份等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的外网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做好相应的更新、升级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方案和验收要求、使用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使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申报即启动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
(二)通过立项审批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建设的;
(三)市级电子政务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或者单独开发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违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省计划下达或者国家、省、市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