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和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区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投资项目;
(六)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加重农业农民负担、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
(二)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办公厅(室)或其委托的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启动,确定承办单位;
(二)调查研究;
(三)起草决策草稿;
(四)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
(五)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