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
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正)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期间)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不再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公开平台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内部管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