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杭州市及相关地区采取有关临时性交通(含高速公路)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暂停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有关活动。以上临时性措施最早自2016年8月24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9月6日结束。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做好本决定的细化落实工作,并尽可能减少对日常交通出行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