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办参照本规定中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规章实施部门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规章主要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形成规章跟踪问效报告后报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应当将规章跟踪问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跟踪问效报告作为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规章或者规章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
(二)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修改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对规章的内容及规章的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
规章清理由具体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法制办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章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四)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五)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废止和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按照《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法制办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