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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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起草。

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市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工作负责人,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落实起草工作经费。

市法制部门可以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就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吸收和借鉴外地的立法成果,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等相关材料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向市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

(四)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五)立法依据对照表;

(六)相关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

(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的基本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及法律依据;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市法制部门收到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后,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在十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八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修改完善: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必要、合法和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存在内容明显违法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框架结构需做全面调整和修改、起草单位未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处理以及暂不适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等情形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将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专家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因故未能按期反馈的,应当及时向市法制部门说明理由;逾期未反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常德政府门户网、常德市法制办网站等渠道,将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可以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召开有相关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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