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下沉基层实施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放、委托清镇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由清镇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清镇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事项按照附件《在清镇市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实施。
二、行政许可下放前实施部门、行政许可委托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行政许可下放实施的,承接部门应当将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部门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被委托部门名称、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将被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本决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