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政府各部门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四)其他方式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