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