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