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文书立卷,按文件的形成顺序排列,要准确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有关案件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的,都应详细登记,装入证物袋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另行立卷或包装,注明年度、审级、案由、当事人姓名和卷号,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行政文书立卷,应当根据文件的相互联系,按时间顺序自上而下地排列,来文和复文必须集中一起,复文应当放在来文的后面,附件应当放在正件的后面。
(3)卷内文件除空白纸外,应当逐页编号。审判案卷和行政文卷都应按卷内文件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放在卷内首页。
刑、民事申诉案卷,一般可不编页号和填写卷内目录,但后来已形成审判案件或经本院实行审判监督对申诉起重大作用的(如平反、改判等),仍应按审判案卷的立卷标准立卷。
(4)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眼装订。同一问题文件过多,可以分册装订。装订前应将文件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全部剔除。
(5)审判案卷装订以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加盖立卷人名章或用毛笔(钢笔)签名。行政文卷应在卷尾附一张备考表,说明卷内的完整情况,并注明表内有关项目。
已归档的审判案卷,调卷人需要增订续件时,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作好编目、编号、装订、贴封、签名等工作,以保证案卷的立卷质量。
(十)各单位已立好的全部文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关规定,标明文卷的保管期限。并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系统地排列全部文卷,编定本单位文卷的文书处理号。
(十一)审判案卷应当在案件办结、送达证退回以后订卷归档。刑、民申诉案卷,在承办单位保管二年后归档。行政文卷每年归档一次,根据立卷的不同保管期限,编制卷宗目录各两份,于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科移交。
(十二)为了档案的利用和战备需要,建立备用行政档案。本院发出的工作上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文书(如指示、决定、批复、通知、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等),各承办单位除按规定整理归档以外,还应该把发出的文件保存三份正本,随同归档的文卷,送交档案科,以便查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