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28.一般情况下,巡回法庭不得出台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文件。巡回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首先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该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文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对外统一发布。
29.巡回法庭庭领导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制约本庭审判质效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庭领导应当明确和细化本庭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本庭审判业绩评价体系,使审判业绩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客观真实、公开透明。
30.巡回法庭应当确定一名庭领导专门负责推动网上办案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庭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在推动过程中:要组织得力人员,深入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规范使用办案软件、落实网上办案具体要求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并及时汇总办案人员对软件的修改完善意见和具体需求,通过联络员及时反馈审管办、信息中心。
31.巡回法庭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将办案人员开展网上办案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诉讼服务人员个人的评优评先等挂钩。审管办将通过办案平台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开展网上办案的情况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32.庭审结束后,庭审录像即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电子卷宗正卷无论是否归档,均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查阅庭审录像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在核实查阅人员身份信息后直接提供;查阅已归档电子档案的,经承办主审法官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查阅;查阅未归档电子卷宗的,经承办主审法官批准后提供查阅。对于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优先提供电子卷宗查阅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查阅案件卷宗。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纸质卷宗的,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书记员应准备好案件正卷,经核对身份证件及代理权限后提供查阅,并安排专门人员监督阅卷。
33.巡回法庭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扫描中心,聘请专业化社会服务团队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承办主审法官提供扫描服务。档案部门应当明确网上办案情况下诉讼卷宗归档的具体操作规程。
34.行装局、信息中心应当充分保障办案平台升级改造、电子卷宗生成设备配备、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功能开发及购买专业化服务所需资金。应当提供充足内外网网络带宽,不断优化系统间接口性能,提升系统间信息共享和融合水平,着力保障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和易用性,并通过配置高清宽屏显示器、高性能内外网办公电脑、保密远程无线办公设备等,进一步改善法官网上办案条件,为法官充分利用电子卷宗提供软件、硬件的同步支持。
35.各巡回法庭已经制定的审判管理文件及办案工作流程,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