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2018]1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9-29

【执行时间】:2018-09-30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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