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殖基地对虾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_________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对虾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乙方养殖对虾_____亩,乙方必须销售给甲方合格对虾________吨。

第二条 技术指导:甲方负责技术指导,乙方应当听从甲方的技术指导,严格按规程生产。

第三条 饲料使用:为确保养殖质量,甲方推荐乙方使用甲方提供或推荐的饲料,并收取相应的饲料款。

第四条 质量标准:按照对虾的通常上市标准作为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照对虾质量标准捕捞销售,并将正次品分开。

第五条 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协商优惠办法或者双方协商订价。

第六条 收购地点:甲方所在地的收购站或者是甲方指定的收购场所。

第七条 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购边检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对虾的养殖生产,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单方面变更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乙方不按期、不按量、不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按本收购合同约定的数量收购对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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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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