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生产大户收购合同

甲方: (购方)

乙方: 县(市) 乡(镇) 村 户(售方)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订单农业”的发展,保护种粮大户的利益,甲方与乙方协商就 年粮食生产收购事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合同履行。

一、品种数量

乙方种植的粮食品种、面积向甲方交售的数量如下:

品 种

面积(亩)

亩产(公斤)

总产(公斤)

定单数量

(公斤)

二、收购价格

甲方对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实行全面收购,收购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同等级粮食收购价的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每50公斤补贴 元。

三、结算方式

乙方将粮食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购点,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场付清全部粮款和补贴款。

四、权利义务

1、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必须交售到甲方指定的粮站,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交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甲方不得压级压价。

3、乙方在交售粮食时可要求甲方提供预约、优先验收结算等服务,甲方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五、预购定金

1、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预付给乙方粮食“预购定金” 元。

2、甲方预付的粮食“预购定金”在乙方交售粮食时由甲方收回或在售粮款中扣除,“预购定金”不计利息。

六、违约行为

(一)以下行为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收购合同内的粮食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论价、压级压价的;

3、甲方未当场付清全部售粮款和补贴款的;

4、甲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二)以下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1、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非主观因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售合同内粮食的;

2、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乙方将不返还“预购定金”,并可要求甲方赔偿运输、保管等方面的费用。

2、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预购定金”,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变更与解除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______ 年_ 月_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 县(市) 乡(镇) 村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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