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九、本协议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