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自动售货机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联营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___人。经理、副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联营公司下设_________个职能科室和_________,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
第二十二条 联营公司设定员_________人,其中干部_________人,工人_________人。
第二十三条 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章 税务保险
第二十四条 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联营公司的财产(指自动售货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六条 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_________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联营公司会计记帐方法采取:
1.权责发生制度。
2.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八条 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
第十章 联营期限
第三十条 自_________起计算,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定情形属违约:
1.不按合同的约定出资。
2.中途退出联营。
3.以各种方法阻碍联营。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联营各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