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不得在公司经营不利时退股,如出现此款事宜,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退出,扣除该退出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的10%后在予以结算退出,(例如:甲方或乙方退出则扣除10%的股东后按70%的股份结算)。继续经营本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六个月内予以结清,负责按银行利息计算滞纳金。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特殊原因须退出时,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原股东优先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须从退出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否则按银行利息计算),如原股东不愿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则退出股东须另行找人接受其股份,否则不予退出。
(4)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5)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任何名义进行同类产品的商业活动。
2禁止股东私自开设和本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3如股东违反上述两条,一经发现,则按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额赔偿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协议各方任意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及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作方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相应条款。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