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准予拍摄的批复之日起_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的管理使用、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第十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意向书,且其在履行本意向书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联合制作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该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对方当事人免于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乙方在本意向书第十条第1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甲方在本意向书第九条或第十条第1项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除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未出现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意向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意向书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比率分配或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意向书附件为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本意向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在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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