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

第10条 通讯

10.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0.2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1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2.2 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协议清单(略)

附件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留的权利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其转让附件一所列的23个石油合同项下的权益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后,仍保留以下权利:

1.所有上述23个石油合同中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重要条款的修改,事先需要报集团公司并转报原审批机关确认;

2.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报批,需经集团公司行文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3.协调对外合作油气田的跨界问题(不包括与股份公司所管辖的油气田的跨界问题);

4.从石油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在石油作业中所获得的资料的所有权归集团公司,资料的保密期由集团公司确定;

5.批准勘探期的延长(不包括第一、二阶段的延长);

6.确认面积撤销;

7.石油合同项下的中方留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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