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专柜销售联营合作协议

3.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撤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协议,须自撤柜或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到本协议期满之日,按本协议规定的保底利润分成方法赔偿甲方。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有偿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设施;

2.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3.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行政培训机会;

4.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

6.对商品的品种选择,零售价的定价与利润分成由双方协商决定,但甲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一)商品管理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第二条的内容为限。若有新增品牌,必须填写《新增品牌引进审批表》报甲方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

2.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经甲方采购部门同意,经甲方警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3.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已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4.甲方在验收货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商品,甲方有权柜收并索赔,经验收通过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滞销商品,乙方负责退、换处理;

5.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保退货及搞好售后服务;

6.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它柜台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由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7.乙方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8.若有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经营行为提出诉讼,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投诉或修正意见或处罚作出适当及相应的处理,乙方须服从于该决定、处理的方法;

9.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达到陈列标准或终止协议;

10.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对顾客造成的损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必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笺费用及损失

(二)价格管理

1.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乙方不得擅自调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正式调价通知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执行

2.商品零售价格以_________(A甲方订价;B乙方订价)。但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商场、专卖店。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_________%或终止本协议。

3.同类商品在同城其它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其它促销活动,乙方须事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使甲方享有同等的优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_________%或终止本协议。

4.商品的会员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乙方应按实际销售额的_________%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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