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款,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三、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应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四、界桩定点
第五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座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五、法律管辖
第六条 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六、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条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如发展大纲图。
(2)建筑密度:按发展大纲图之建筑密度表设计。
(3)建筑容积:为建筑总体的1.8。
(4)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平方米。
其中:专业厂房:____平方米。
标准厂房:____平方米。
单身职工宿舍:____平方米。
商业楼宇:____平方米。
(5)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内外部装饰均按批准的建筑设计确定。
(6)按发展大纲图,用地者将留出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平方米为地面空地,____平方米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法规。国土局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发展大纲图。如果日后发展大纲图有小小的改动,则可不经国土地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条
(a)在转让后的分地段上兴建的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b)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转让后上兴建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之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条 用地者对甲地段的建设开发以及其受让人项目的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法令,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的规定。执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设施,要采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七、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
第十条 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第一期发展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1)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用地者的图纸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用地者的受让人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其所受让的土地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在接到上述图纸、设计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该受让人的图纸、设计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第十一条 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上述第七条的土地利用要求及发展大纲图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边防、航道等问题,须报管委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