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第十二条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完成后死亡,另一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死亡方除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外,其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

第十三条 若许可第三方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片,甲乙双方皆拥有在电影片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甲乙双方对署名的先后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除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有效期限截至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终结之日。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各自的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合同同样适用于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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