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房屋内外的装修预、决算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内装修招牌分 年折旧进入合作公司经营成本,而房屋外装修、消防、暖气设施、自动扶梯不计入合作公司折旧成本。
2. 合作公司经营所需而使用的水、电、通信、经营管理、广告、工资、税收等费用均列入成本。合作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按预算使用,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其余各项成本费用由乙方在每合同年年初,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合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工资标准为:(详见补充协议二)
4. 甲、乙双方组建合作公司前市场发生的欠、贷款及利息由甲方组织资金偿付。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广场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向外抵押。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作为单一经营管理方也不承担合作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关系。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 利润是指为按上述费用分担基础上确定的可分配纯利润。
2. 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1)以市场第一年合同约定的租赁平均价格(即 元/?.月),合同期内年度的租金递增系数指标为 为基本标准。乙方在合作经营期间需保证甲方的基本收益。
(2)若市场实际平均租赁价格高于约定平均租赁价格的12%之内(含12%),乙方得高出部分的 %作为利润分成。
(3) 若市场实际平均租赁价格高于约定平均租赁价格的12%以上,乙方得高出部分的 %作为利润分成。
3. 合作公司每年12月30号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定可分配利润,并一次性分配。
第九条 合作期满或合作期内终止的资产处理:
1. 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确定终止继续合作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装修等均归甲方所有,企业名称天津*******广场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再行使用含有“****”的企业名称。
2. 合作期内因一方违约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除按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其他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 元,造成终止合同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资产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纠纷,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4.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商贸城合作经营协议书
编号:
合作方(甲方): 高安市中山商贸城
地址:高安市中山路桥南路交汇处
电话: 0795--x 传真:
合作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高安市中山商贸城商铺合作经营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