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4、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电视剧无法开机或摄制完毕后的电视剧无法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电视剧摄制完毕未能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与电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