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

5.1乙方的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 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 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 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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