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营业日为周7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a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a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0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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