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盟协议

7.5 停止使用商标/标识

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立即销毁其占有或控制的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文具,广告品和其他印刷品,或在甲方要求时返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不得在其经营业务中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网校名称,商标或公司标记。乙方应立即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和取消在电话簿,其他指南和公共记录或其他地方中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登记。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返还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价格表,商品目录,印刷品,广告促销印刷品,样品,展示品和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信息。

8.保密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间及其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购买的甲方产品价格和与甲方在经营中的任何计划,秘密[价格数据],方法或体系,开发有关的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信息,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与甲方之间关系,承担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产品设计,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极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及甲方与乙方校之间的关系信息。

9.知识产权

9.1 所有权

乙方确认在任何方面不享有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将来的专利权及/或专利申请权,不享有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应用技术诀窍和其他专有技术信息之所有权权益。甲方同乙方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是许可或是给予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用技术诀窍及其他专有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从事任何损害乙方的权利,所有权和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的活动。

9.2 权利归属

合作期间及合作以前,合作结束后由甲方所完成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研究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

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及其设计;

甲方各种软件(含网络系统)和应用方案,项目的设计思想,设计模式,文档,软件代码,项目实施情况

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成果的改进;以及其他能够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

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

乙方不得将网校所开发上述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全部或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转让或合作开发。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战争或内乱,罢工,禁运,政府行为或交通延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1.其他

11.1 通知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专人递交,有回执的挂号信寄发,特快专递或有确认传真的方式发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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