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 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 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义务
61 甲方责任:
611 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12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 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614 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 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 乙方责任
621 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 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 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 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 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