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 对本合同或合资企业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企业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第七十条 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第七十一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企业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三条 仲裁时使用语言为_________。
第二十七章 文字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资各方各执_________份,合资企业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