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五)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六)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下,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或合营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资企业。
第四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条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得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关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企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缴付其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如违约方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违约方索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行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提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各方就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经各方协商,提交促裁机构,按该机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方书写。
第五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同时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企业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