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款 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 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挂靠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签字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