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 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部门统筹办理,内容为:
1. 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 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 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 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 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 员暂行代理。
□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 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 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