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

1.签约方

1.1 甲方: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协议范围

2.1 认证中心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强制认证业务范围向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2.2 乙方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为实施认证所需的信息和设施。

3.认证人员

认证中心确保使用经评定合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或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对乙方实施认证检查和证后监督。

4.费用

4.1 认证中心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向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4.2 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4.3 认证中心检查员/技术专家实施认证的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5.协议的终止

5.1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 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 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

6.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3)乙方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限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6.2 当乙方是获证方时,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当乙方不是最终获证方时,乙方应确保获证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6.2.1 获证方的权利

(1)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方有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

6.2.2 获证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要求,获证方应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为审核人员提供检查文件、提供检测样品、进入所有区域的安排、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的方便。

(2)当获证方对质量体系实施了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或获证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在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如发生客户重大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获证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4)获证方应事实求是地宣传被认证的产品,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5)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6)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获证方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7)按甲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6.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乙方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申请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甲方应委托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检验。

(3)甲方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4)不向乙方(获证方)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5)甲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获证方生产厂、仓库内标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如由于乙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监督审核时,甲方有权暂停直至撤消乙方持有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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