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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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其他问题等。

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

(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草案的程序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并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条法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在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前三十日正式报送条法司(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

条法司对符合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司(部)的意见,对于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业务的规定,还应当听取有关部委的意见。必要时条法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送审稿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条法司商起草司(部)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内容或者形式的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四)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或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条法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

第十三条 规章的审议和批准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

(一)涉及专利审批或者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二)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

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负责人或者条法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一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

议审定。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二次审议仍未通过的规章草案,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报年度计划。

内容简单的规章,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合适的,可以经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或传批。

第四章 规章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四条 规章的发布

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条法司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报局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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