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文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90-4-4

【执行时间】:1997-7-1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香港
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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