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全文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98-6-26

【执行时间】:1998-6-26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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