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条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五)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质量管理手册;
(七)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