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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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有关执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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