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珠海振戎公司
45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