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2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珠海振戎公司

45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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