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