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之条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商务部授予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并进行公告,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资格核验
第十二条 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每两年对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自获得国际招标资格之日起至资格核验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不参加当次资格核验。
第十三条 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2月底前将资格核验申请材料报送地方、部门机电办进行初步审核。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3月底前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4月底前对资格核验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国际招标机构申请资格核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核验申请报告(满足升级条件的,可在资格核验申请报告中提出资格升级的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4)。
第十五条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5%的。
第十六条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0%的。
第十七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6000万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6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2%的。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乙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乙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达到8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甲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第二十条 国际招标机构参加资格核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但因维护国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等级核验标准:
(一)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但符合第十六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二)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