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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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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