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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