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